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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随州市润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正升,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科,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润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办事处飞来土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李伟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上诉,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人周某某因与上诉人随州市润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科,上诉人润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某某和上诉人随州市润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徐纯清
审判员  尚晓雯
审判员  王 耀

书记员:杨昆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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