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锡江,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荐土,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团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上海慧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团兵、上海慧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团兵、上海慧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团兵、上海慧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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