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孙琪正(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周某某,男,1972年12月生,汉族,住泊头市盐店街110号。
委托代理人孙琪正,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学亮
书记员:郭娜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