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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孙琪正(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周某某,男,1972年12月生,汉族,住泊头市盐店街110号。
委托代理人孙琪正,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学亮

书记员:郭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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