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建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晶晶,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英婕,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健,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玉英,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建武诉被告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周建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建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建武负担(已付)。
审判员:练 斌
书记员:蔡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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