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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武与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建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晶晶,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英婕,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健,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玉英,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建武诉被告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周建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建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建武负担(已付)。

审判员:练  斌

书记员:蔡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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