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农民。
原告武子皓,男,汉族,无业。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女,汉族,农民。
原告武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任强波,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杰,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琦,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维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武子皓、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武子皓、武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健明、武子皓、武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健明、武子皓、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29.00元,减半收取964.50元,由原告周健明、武子皓、武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海峰 人民陪审员 许春雷 人民陪审员 徐敦成
书记员:赵梓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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