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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文与李某、钱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建文
陈美娟(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李某
钱某

原告周建文。
委托代理人陈美娟,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
被告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文与被告李某、钱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建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建文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建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建文负担。

审判长:李莉

书记员:杨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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