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建平,男,汉族,1957年1月30日生,现住河北省无极县。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李振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封丽媛,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建平诉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建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艳
书记员: 石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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