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华
陈章岩(故城县政通法律服务所)
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李国子(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吴国平
刘林
原告:周建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岩,故城县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衡水人防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史志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子,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吴国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刘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周建华与被告衡水人防公司、吴某某、吴国平、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建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岩、被告衡水人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吴国平、刘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58169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供砂石料、加气块、水泥标砖合同,原告已按约定全部履行完毕,被告至今欠货款158169元没有偿还。
衡水人防公司辩称,一、被告衡水人防公司与原告无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人防公司承担货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原告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
吴某某、吴国平、刘林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衡水人防公司承建了丽景名城住宅小区C3#楼工程,吴某某系衡水人防公司的该项目负责人,其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
吴某某委托刘林进行工程款结算及往来账核对并出具有关手续的行为,应视为吴某某代表衡水人防公司委托刘林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及义务应由衡水人防公司享有和承担,故衡水人防公司应当对周建华负有清偿有关欠款的义务,吴某某、吴国平、刘林与周建华不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周建华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周建华要求衡水人防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周建华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建华158169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4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周建华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3元,减半收取计1732元,由被告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衡水人防公司承建了丽景名城住宅小区C3#楼工程,吴某某系衡水人防公司的该项目负责人,其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
吴某某委托刘林进行工程款结算及往来账核对并出具有关手续的行为,应视为吴某某代表衡水人防公司委托刘林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及义务应由衡水人防公司享有和承担,故衡水人防公司应当对周建华负有清偿有关欠款的义务,吴某某、吴国平、刘林与周建华不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周建华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周建华要求衡水人防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周建华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建华158169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4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周建华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3元,减半收取计1732元,由被告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兵开
书记员:卢玉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