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建军。
原告杨某坤。
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兴华。
被告崔西安。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永河,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保定市东风中路567号康诚大厦3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军、杨某坤诉被告崔兴华、崔西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建军、杨某坤于2016年6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建军、杨某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周建军、杨某坤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伟 人民陪审员 李 雷 人民陪审员 刘永河
书记员:薛仲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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