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省漳河水库水产公司,住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漳河镇。法定代表人:高道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琦琛,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漳河水库水产公司、原审被告刘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2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周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丽红
审判员 杨红艳
审判员 刘永清
书记员: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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