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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
冉宝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
代表人刘文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冉宝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建兰

书记员:崔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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