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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二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
张利(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二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二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承林,村委会主任。
原告周某与被告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二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二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条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欠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告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二村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会议对新民居规划、建设进行讨论,制定并通过了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二村的村民住宅改造及分配方案,依据分配方案对该村符合条件的村民依法分配住宅楼房。该分配方案合法有效,应依据该分配方案向青县清州镇双庙堤村村民进行住宅楼房的分配。原告周某系被告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二村的村民,在该村有承包地及住房,其具备新民居分配方案中对分配楼房资格的要求,被告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二村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向原告周某分配住宅楼房,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新民居分配方案向原告分配住宅楼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二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周某分配住宅楼一套。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二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北环支行,账号:50×××85),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条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欠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告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二村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会议对新民居规划、建设进行讨论,制定并通过了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二村的村民住宅改造及分配方案,依据分配方案对该村符合条件的村民依法分配住宅楼房。该分配方案合法有效,应依据该分配方案向青县清州镇双庙堤村村民进行住宅楼房的分配。原告周某系被告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二村的村民,在该村有承包地及住房,其具备新民居分配方案中对分配楼房资格的要求,被告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二村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向原告周某分配住宅楼房,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新民居分配方案向原告分配住宅楼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二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周某分配住宅楼一套。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二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长:李俊红
审判员:张寿岑
审判员:尚胜悦

书记员:高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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