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
周光华(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陈某某
林某
程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周光华,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乐。
再审申请人周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某、陈某某、林某、程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鄂咸宁中民二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明知林某没有驾驶证,仍由其驾驶三轮车”这一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林某是鄂L45A22号三轮车的共有人,其使用、管理三轮摩托车无须周某同意,2012年10月12日林某驾驶三轮车不是执行合伙事务,而是办理个人私事,其无证驾驶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上乘坐人员金卫、程燕死亡,应由林某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再审申请人无过错,二审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错误。二、本案一审过程中,孙某某提供了五份证据,但一审判决却采信了六份证据,证据六来源不清,且证据六未经质证即被采信。一、二审判决证据采信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周某对孙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一、鄂L45A22三轮摩托车的登记车主为周某,该车系周某与林某的共有财产,周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林某无驾驶资格,但放任林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周某作为共有人之一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周某认为二审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2013年5月6日,孙某某诉陈某某、林某、周某、程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周某参加了庭审,并对孙某某提供的六份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周某认为孙某某提供的证据六未经质证即被采信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四)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一、鄂L45A22三轮摩托车的登记车主为周某,该车系周某与林某的共有财产,周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林某无驾驶资格,但放任林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周某作为共有人之一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周某认为二审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2013年5月6日,孙某某诉陈某某、林某、周某、程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周某参加了庭审,并对孙某某提供的六份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周某认为孙某某提供的证据六未经质证即被采信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四)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余杰
审判员:侯欣芳
审判员:石坚
书记员: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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