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王云侠(黑龙江天世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王振国(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云侠,黑龙江天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振国,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5)宝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云侠,被上诉人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振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供新证据,可能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5)宝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00元,退回上诉人刘某某。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供新证据,可能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5)宝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00元,退回上诉人刘某某。
审判长:卜洪元
审判员:张继
审判员:张贤友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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