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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庆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庆,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靖宇、郑晓东,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周庆与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庆委托代理人唐靖宇,被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99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立案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12月24日前多次向原告借款,但只偿还了部分利息,2014年12月2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欠原告50万元,2016年6月1日,被告偿还了借款1000元,剩余借款499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09年至2014年期间累计向原告借款50万元,后于2014年12月24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6年6月1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元,但剩余借款49900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9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无异议,同意偿还上述借款,但主张因经济能力有限暂时无力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合计5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被告向原告偿还1000元借款后,剩余借款499000元至今未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499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周庆借款49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12月14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3元,保全费2413元由被告韩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程宇

书记员:顾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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