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王雪冉(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
耿某某
马国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麻森乡周西营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雪冉,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国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耿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付圣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江丰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关信娜参加评议,书记员徐佳佳出庭担任记录,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雪冉、被上诉人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国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付圣云
书记员:徐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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