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请人):周广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佳木斯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文久街北段(志同社区)。法定代表人:毕建章,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忠,天津耕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广德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上诉人周广德因与被上诉人佳木斯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8)黑0881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周广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广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400元,减半收取40200元,由上诉人周广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晓华
审判员 王云礼
审判员 李伊佳
书记员: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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