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湖北沙洋马某农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沙洋马某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马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67427405Y。法定代表人:雷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平,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昆,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某上诉请求:1、判令湖北沙洋马某农贸有限公司认定并按国家法律和政策予以补缴周某1983年至2003年的工龄社保待遇;2、判令湖北沙洋马某农贸有限公司退还向周某收取不合理的医保门槛费2371.6元。事实和理由:周某从1983年下学参加劳动至今,公司一直没买2003年以前的社保,也从未对职工进行过相关的政策宣传,2004年单位通知相关职工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9525元,同时要求每人必须写一份自愿申请书,否则不能进入养老统筹。由于当时职工工资待遇较低,绝大多数家庭无力拿出这笔巨资,更何况周某工资收入微薄,又有小孩读书,所以只能从2004年当年缴费近贰仟元,事后才得知公司宣传的缴费精神有欺瞒,“单位”和“个人”两部分都由个人承担了。先后两次退款,实际只需二千多元就行了。由于公司的原因,导致其本人未能补缴2004年以前的工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及相关政策规定,公司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004年缴费的文件或2017年“适当补偿”的规定,都违背了中央关于解决“五七工”、“家属工”的本意,没有从历史和人权的角度去考虑“五七工”、“家属工”的实际困难,没有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导致周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周某多次找公司或有关上级单位都被各种理由拒绝。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湖北沙洋马某农贸有限公司答辩称,1、周某的诉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2、医保门槛费已经配置到了统筹基金。一审裁定正确,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周某向一审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湖北沙洋马某农贸有限公司认定并按相关政策予以补缴周某1983年至2003年的工龄社保待遇;2、判令湖北沙洋马某农贸有限公司退还向周某收取不合理的医保门槛费2371.6元。一审认为,周某起诉认定工龄,属于政策性问题,带有行政管理性质,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关于补交社会保险待遇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补交,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理。因此周某起诉请求判令湖北沙洋马某农贸有限公司认定并按相关政策予以补交周某1983年至2003年的工龄社保待遇,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法予以驳回。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可见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周某主张湖北沙洋马某农贸有限公司返还向周某收取不合理的医保门槛费,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周某的起诉。
上诉人周某与被上诉人湖北沙洋马某农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2017)鄂0891民初42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周某和被上诉人湖北沙洋马某农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平、易昆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办理补缴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由此产生的赔偿损失纠纷,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社会保险争议案件范围。本案中,周某的第一项诉请为湖北沙洋马某农贸有限公司为其补缴1983年至2003年的社保,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周某提出的补缴1983年至2003年的社保的诉请,原审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二审期间,湖北沙洋马某农贸有限公司提交了沙洋监狱管理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关于参保合同工(临时工)参加医保的说明》,拟证明收取的周某所称的“医保门槛费”全部配置到了统筹基金。因沙洋监狱管理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医保管理职能部门,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可以证明周某缴纳的医保门槛费进入到了社保统筹基金,而非湖北沙洋马某农贸有限公司占有。因此,周某要求退还“医保门槛费”归根结底还是征收与缴费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宏琼
审判员  李芙蓉
审判员  许德明

书记员:刘琼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