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年志
高云(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
余某某
余某某
姚毅(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年志,个体经营户。
委托代理人高云(一般授权),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学生。
法定代理人余某某(系余某某母亲),自由职业。
被告余某某,自由职业。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姚毅(特别授权),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年志诉被告余某某、余某某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向兵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年志及委托代理人高云,被告余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余某某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姚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现原告周年志与被告余某某提供了相关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表明:1、支持余某某与余某某之间存在亲生关系;2、周年志与余某某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被告余某某对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结论亦不持异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年志与被告余某某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存在。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年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现原告周年志与被告余某某提供了相关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表明:1、支持余某某与余某某之间存在亲生关系;2、周年志与余某某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被告余某某对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结论亦不持异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年志与被告余某某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存在。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年志承担。
审判长:张向兵
书记员:刘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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