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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年军与朱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年军
鲁民(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朱某
鲁志强(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年军。
委托代理人鲁民,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鲁志强,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周年军诉被告朱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向丰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鲁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鲁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申请三个月时间庭外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朱某和原告父亲周立国的陈述一致,可以证实周立国以原告代理人身份与被告签订的《土地买卖合同》名为土地买卖,实为抵押借款,合同的真实内容是以周年军的宅基地作为抵押向被告朱某借款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不得进行抵押,合同双方以农村宅基地作为抵押物签订抵押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该认定合同无效。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土地买卖交易,而是借贷关系,被告要求原告返还购地款5万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可根据借贷事实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周立国以周年军的名义与朱某于2012年4月21日签订的《土地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朱某和原告父亲周立国的陈述一致,可以证实周立国以原告代理人身份与被告签订的《土地买卖合同》名为土地买卖,实为抵押借款,合同的真实内容是以周年军的宅基地作为抵押向被告朱某借款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不得进行抵押,合同双方以农村宅基地作为抵押物签订抵押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该认定合同无效。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土地买卖交易,而是借贷关系,被告要求原告返还购地款5万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可根据借贷事实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周立国以周年军的名义与朱某于2012年4月21日签订的《土地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朱某负担。

审判长:向丰军

书记员: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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