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殷先平(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陈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殷先平,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
原审被告:周某某。
原审第三人:陈某某。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原审被告周某某、原审第三人陈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安区人民法院(2013)鄂咸安民初字第03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的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
第二十二条
……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长:刘莉
审判员:涂海兰
审判员:李伟
书记员: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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