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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关国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关国山
孙立文(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住望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国山,住望奎县。
委托代理人孙立文,黑龙江省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关国山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望奎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周某某、上诉人关国山及委托代理人孙立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5)望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望奎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5)望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望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敏

书记员:宋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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