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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曹某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芳、华艳,均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义银,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茂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目、曹茂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81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于2018年1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周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 策
审判员 柴 卓
审判员 胡志刚

书记员: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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