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宏斌,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鹏,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泽新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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