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某与王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宏斌,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鹏,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泽新

书记员:王姝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