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燏,湖北地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细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王细兰系周某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鄂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细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鄂城区(系周某某之父)。
原审第三人: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坝角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育才,该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伟峰,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坝角村七组。
负责人:周新元,该组组长。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周某某的诉请为要求判令周某某、周细云赔偿其损失30万元,但一审判决第三人坝角村委会向原审被告及第三人坝角村七组支付相关款项,判非所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柯君审判员曹家华代理审判员刘岳鹏
书记员:胡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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