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
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
原告:周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倪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华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慷,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某某、董某某、周洁诉倪某某、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因双方纠纷已解决,故周某某、董某某、周洁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周某某、董某某、周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董某某、周洁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周某某、董某某、周洁负担。
审判员:王巍琦
书记员:王凌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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