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厚宏,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门市金丰棉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蒋湖农场五里湖分场。
法定代表人顾汉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天门市金丰棉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向仲华 审 判 员 徐世勇 人民陪审员 倪文浩
书记员: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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