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郑会来
李某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随清杰(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
王某
杜志杰(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某。
被告郑会来。
被告李某某。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随清杰,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杜志杰,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郑会来、李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王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1元减半收取655.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1元减半收取655.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志军
审判员:王梅
审判员:刘文爱
书记员: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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