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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西安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
西安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杨德志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西路78号东光大厦附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嘉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德志,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西安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合法处分自身权利,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36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合法处分自身权利,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36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振华
审判员:杨华
审判员:谭江楠

书记员:王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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