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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郝某某等与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原告:郝某某,女,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荣,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郝某某与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周某某、郝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某某、郝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郝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由周某某、郝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 丹

书记员:王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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