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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家军与江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家军
胡煌(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黄毅(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江某
李秀碧(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周家军。
委托代理人胡煌,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毅,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申请人江某。
委托代理人李秀碧,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周家军、江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周家军与江某2015年2月7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周家军与江某2015年2月7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王静

书记员: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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