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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家云与鲁某某、陈兴文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家云
付鹏(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
鲁某某
鲁长银
陈兴文
孙文宗
陈兴文、孙文宗
谭波(远安县诚信法律服务所)

原告周家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付鹏,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某某
委托代理人鲁长银,系鲁某某兄长。
被告陈兴文
被告孙文宗,系陈兴文岳父。
被告陈兴文、孙文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谭波,远安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家云诉被告鲁某某、陈兴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桂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5年7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追加被告孙文宗为共同被告,由审判员付立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林桂玲、人民陪审员谭昌全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家云及其委托代理人付鹏、被告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鲁长银、被告陈兴文及其与被告孙文宗二人的委托代理人谭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原告周家云请求被告鲁某某支付18940元运费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被告鲁某某雇请原告为其运输页岩矿,拖欠运费未付,有原告提供的被告鲁某某妻子彭凤翠书写的证明为证,鲁某某本人也无异议,被告鲁某某与原告周家云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对所欠原告运费应由被告鲁某某承担违约责任。二、被告陈兴文对原告周家云不承担违约责任。1、原告周家云与被告陈兴文无法律关系。原告周家云非受被告陈兴文雇请拖运页岩矿,运费如何计算及结算都是由被告鲁某某或者其妻子与其约定和结算,故原告周家云与被告陈兴文无法律上的关系。2、被告鲁某某与被告陈兴文不是合伙关系。陈兴文出资购买远安县旧县镇红岩村四组村民的山林后,将采挖、运输业务承包给鲁某某,鲁某某承包后出资雇请挖掘机采挖(先是租赁挖掘机,后自己出资购买挖掘机参与采挖)页岩矿,并雇请司机将页岩矿运输至宜昌宝田陶瓷有限公司和湖北马德盈陶瓷有限公司,过磅后再由陈兴文将页岩矿卖给上述公司。陈兴文与鲁某某之间实为承揽关系,这从鲁某某2014年8月5日、11月12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2015年3月4日刑事庭开庭时供述可以证实,且与陈兴文的供述一致。陈兴文与鲁某某未共同出资采挖页岩矿,且被告鲁某某与被告陈兴文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事项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鲁某某也没有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被告鲁某某与被告陈兴文之间有口头合伙协议,鲁某某与陈兴文不存在民事上的合伙关系。故陈兴文对鲁某某所欠原告周家云的债务无连带偿还义务。三、被告孙文宗仅是以其名义办理营业执照便于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其未参与页岩矿的开采及运输,其与被告鲁某某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鲁某某清偿所欠原告周家云运费1894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周家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鲁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元,由被告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一、原告周家云请求被告鲁某某支付18940元运费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被告鲁某某雇请原告为其运输页岩矿,拖欠运费未付,有原告提供的被告鲁某某妻子彭凤翠书写的证明为证,鲁某某本人也无异议,被告鲁某某与原告周家云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对所欠原告运费应由被告鲁某某承担违约责任。二、被告陈兴文对原告周家云不承担违约责任。1、原告周家云与被告陈兴文无法律关系。原告周家云非受被告陈兴文雇请拖运页岩矿,运费如何计算及结算都是由被告鲁某某或者其妻子与其约定和结算,故原告周家云与被告陈兴文无法律上的关系。2、被告鲁某某与被告陈兴文不是合伙关系。陈兴文出资购买远安县旧县镇红岩村四组村民的山林后,将采挖、运输业务承包给鲁某某,鲁某某承包后出资雇请挖掘机采挖(先是租赁挖掘机,后自己出资购买挖掘机参与采挖)页岩矿,并雇请司机将页岩矿运输至宜昌宝田陶瓷有限公司和湖北马德盈陶瓷有限公司,过磅后再由陈兴文将页岩矿卖给上述公司。陈兴文与鲁某某之间实为承揽关系,这从鲁某某2014年8月5日、11月12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2015年3月4日刑事庭开庭时供述可以证实,且与陈兴文的供述一致。陈兴文与鲁某某未共同出资采挖页岩矿,且被告鲁某某与被告陈兴文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事项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鲁某某也没有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被告鲁某某与被告陈兴文之间有口头合伙协议,鲁某某与陈兴文不存在民事上的合伙关系。故陈兴文对鲁某某所欠原告周家云的债务无连带偿还义务。三、被告孙文宗仅是以其名义办理营业执照便于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其未参与页岩矿的开采及运输,其与被告鲁某某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鲁某某清偿所欠原告周家云运费1894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周家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鲁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元,由被告鲁某某负担。

审判长:付立新
审判员:林桂玲
审判员:谭昌全

书记员: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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