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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洲,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空,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原审被告:谢晓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原审被告谢晓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4民初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及事实,导致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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