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宝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爱祥,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登柱,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周宝某与被告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宝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爱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某某因病就医,经本院合法传唤后表示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宝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案外人李某某系邻居,通过李某某的介绍与被告相识。2017年12月,原、被告在李某某家中玩,被告向李某某借款。因李某某已出借给被告60万元,无钱再借给被告。被告就转而向原告借款,说钱款用于理财,保证会按时还款并支付原告利息。原告遂借给被告1万元,被告出具借条。此后,被告陆续又向原告借款,并分别出具了借条。借款总金额为5万元,均系原告前往邮局提取现金后交付被告的,不存在仅出借4.5万元的情况。2018年2月13日,被告收回此前所有借条,重新向原告出具了汇总借条,明确借款金额为5万元,等钱款到账后即还款。在原告多次催讨下,被告又在借条上承诺2018年6月15日前还款。然而,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管某某辩称,被告实际仅拿到4.5万元,但考虑到原告主张权利会产生利息等其他费用,遂出具了5万元的借条。被告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庭,同意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3日,被告管某某向原告周宝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2017年12月24日起向原告借款5万元,等钱款到账即归还。此后,被告再次在该借条上承诺2018年6月15日还款,并签名确认。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借款事实,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告称仅收到4.5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被告出具的借条,系对双方过往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交付现金5万元的事实成立。现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5万元,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因病就医,其表示以电话录音为其意思表示,不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管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宝某借款50,000元。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萍
书记员:殷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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