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宝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建华,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夏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建华,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石首市电缆厂。住所地:石首市园丁新村旁。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
原告周宝某与被告夏某某、张某某、石首市电缆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周宝某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周宝某应在接到该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周宝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宝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骆启新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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