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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王淑军等与王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原告王淑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
委托代理人杨景峰,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王淑军诉被告王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星云

书记员: 徐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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