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宝华
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白金亭
宫经亮(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宝华。
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金亭。
委托代理人宫经亮,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宝华与被告白金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周宝华仅提供一张银行转账凭证,不足以判定与被告白金亭即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白金亭收到原告转账款40万元,能够做出不属于借贷的合理说明,并且有合作协议书、项目投资协议书、郑植出具的证明、郑植的起诉状等佐证。综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原告所付40万元款项与“天宝-和”油井开发项目投资有关,不能确认为被告白金亭向原告周宝华的借款。原告主张由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宝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周宝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周宝华仅提供一张银行转账凭证,不足以判定与被告白金亭即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白金亭收到原告转账款40万元,能够做出不属于借贷的合理说明,并且有合作协议书、项目投资协议书、郑植出具的证明、郑植的起诉状等佐证。综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原告所付40万元款项与“天宝-和”油井开发项目投资有关,不能确认为被告白金亭向原告周宝华的借款。原告主张由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宝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周宝华承担。
审判长:闫冠军
书记员: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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