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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元华,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个体工商户(松滋市盼盼防盗门专卖店)。
委托代理人李凝,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被告周某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2014年12月12日本院委托宜昌三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于2015年1月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元华,被告周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系非农户口,近年来一直在本市新江口城区打临工,有一女孩名周梓依,生于2013年11月14日。2014年3月31日上午,被告周某的业务员曾祥兵电话联系原告,要其到本市新江口镇玉岭南路嘉禾御景工地下车(搬运防盗门),每块门下车费3元。随后原告周某某联系曾春祥、喻国等人自带工具到工地下车。原告与案外人喻国一起在车厢内背防盗门到车厢尾部,其他人员从车厢尾部将门搬运至被告指定的存放点,12时50分左右,原告在厢式货车中部背防盗门到车厢尾部时,因没人帮扶被其身后倒塌的防盗门压伤。次日原告到本市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髋臼粉碎性骨折、右髋关节脱位、右侧坐骨神经损伤、右坐骨骨折。”住院治疗16天,支付医疗费23972.52元。2014年6月11日和同年7月31日原告到市中医院复查,支付CT、彩超、放射费共计640元。2014年9月28日原告的损伤经湖北松滋乐乡司法鉴定所和宜昌三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伤程度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0000元、护理及营养期分别为90天、误工时间180天。2014年11月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76695.30元。
同时查明,被告周某在原告治疗期间给付其人民币11600元;原告的住院费23972.52元已报销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损害,要求接受劳务方即被告周某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但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176695.3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周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厢式货车内背防盗门到车厢尾部时,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且在没有工友喻国帮扶的条件下,自行背门是被防盗门压伤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周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及时提醒原告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本院确认原告损失如下:医疗费19612.52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2826元(行业年平均收入26008元÷365天×误工时间180天)、护理费6413元(26008元÷365天×护理时间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住院时间16天×每天50元)、营养费1800元(营养期90天×每天20元)、被抚养人周梓依生活费27563元(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15750元×抚养年限17.5年×九级伤残相应的比例20%÷抚养人数2人)、残疾赔偿金91624元(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2906元×赔偿年限20年×九级伤残相应的赔偿比例20%)、精神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人民币176538.52元。上述损失由被告周某赔偿其总额的30%即52962元,减去已支付11600元,还应赔偿4136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1362元。
二、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元,原告周某某负担826元,被告周某负担3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帐号:26×××32,开户银行:农行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谈宏洲

书记员: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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