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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杨某某、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成俊(湖北赤壁法律援助中心)
杨某某
徐某某
张四明(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成俊,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杨某某。
被告徐某某。系被告杨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四明,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雷春

书记员: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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