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巴东县,住宜昌市西陵区。涂料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琼,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181015358X,住所地大悟县发展大道东151号。法定代表人:金申方,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林,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湖北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辛雪莲
书记员:谈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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