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马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原告周某某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利民,宜昌市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信,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斌
书记员: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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