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76年1月6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代理人黄毅,系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生于1978年8月5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邓芙蓉(系被告谭某某之妻),生于1983年8月10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覃辉赞,系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姚亚,系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远君,男,生于1983年8月8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谭某某、邓芙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谭某某当庭提出反诉,本院作出(2016)鄂2823民初5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反诉原告谭某某的起诉。被告谭某某对该裁定不服,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的处理必须以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邓正灿 审 判 员 向子龙 人民陪审员 李国章
书记员: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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