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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丹江口市中信耐火材料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57年8月16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周如红(系原告周某某的儿子),生于1986年4月28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曾洁,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丹江口市中信耐火材料厂。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经济开发管理处原地质队院内。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董长海,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珍,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丹江口市中信耐火材料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中信耐火材料厂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海云

书记员: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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