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某与王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王欢(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张煜(河北昌德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欢,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煜,河北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欢、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受雇于被告。相反被告却提供了协议书,证明原告的雇主为周某甲,原告放弃了要求周某甲给付捌万元工伤赔偿款的主张。周某甲及其妻子陈某某作为证人出庭陈述,称原告受雇于周某甲,周某甲系原告的雇主。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协议中放弃了对周某甲的主张,应该知道放弃主张的后果。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却再次要求周某某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对被告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受雇于被告。相反被告却提供了协议书,证明原告的雇主为周某甲,原告放弃了要求周某甲给付捌万元工伤赔偿款的主张。周某甲及其妻子陈某某作为证人出庭陈述,称原告受雇于周某甲,周某甲系原告的雇主。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协议中放弃了对周某甲的主张,应该知道放弃主张的后果。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却再次要求周某某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对被告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审判长:孙玉龙
审判员:张春良
审判员:王磊

书记员:孟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