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
被告高某某。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45号。
负责人翟志,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迎宾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金鼎商务中心。
负责人于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国、常元元,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地址:河间市曙光路。
负责人赵建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国、常元元,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迎宾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迎宾支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747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373.75元;
三、被告高某某、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不在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01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晓辉
书记员:付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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