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忻州市忻府区。
申请人周某某要求宣告周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某某称,周某系其父亲,1998年周某因欠债离家出走,一年后,父母离婚,申请人由祖父母抚养,周某作为父亲未与申请人联系。在此期间,祖父母将周某所欠外债近20万元还清2001年5月周某回到家中,在家生活了两年多,2004年2月,不明原因周某再次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周某已下落不明满11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他为失踪人,因此请求法院宣告申请人父亲周某失踪。
经查,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和平西街中医巷18号2号楼四单元五层西户1,出走前住忻州市忻府区建设南路西三巷14号,系申请人周某某的父亲。周某于2004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周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周某自2004年2月即下落不明,其子周某某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发出寻找周某的公告后,公告期届满,周某仍下落不明,应宣告其失踪,周某财产应由其子周某某代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周某为失踪人。
二、指定周某某为失踪人周某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米玉凤
书记员:李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