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原告张淑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张久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张淑华诉被告屈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张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0元,减半收取2670元及保全费2020元,原告周某某、张淑华负担。
审判员 高凤田
书记员: 董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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