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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湖北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治飞,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东路6号驰恒之城。法定代表人:王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彪,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4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00元,减半收取为1005.00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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