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昆伦,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皓鹏,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骊建筑装饰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柏烨,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帅,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海骊建筑装饰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王百勤
书记员:葛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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