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住上海市静安区长寿路XXX号。
主要负责人:柏京,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育芹,上海市佳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博,上海市佳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妮娜,女,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与被告周妮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施文璋
书记员:陆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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